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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奄美弹簧有限公司与黄永田等九员工劳资纠纷案

来源:东莞长安劳动仲裁网 作者:东莞长安劳动仲裁网 时间:2008-09-09 Tag: 点击:
  案情简介:黄永田等九人于1994年12月至2006年9月先后进入东莞奄美弹簧有限公司工作,黄永田担任副班长一职,其余为普通员工。2007年6月17日,黄永田等九人以公司严重克扣工资、单方面降低工资和单方面保管劳动合同为由,以快递的方式向东莞奄美弹簧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2007年6月20日停止上班,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予2007年6月份工资及25%补偿金、2007年5月份克扣工资90元;5月份基本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加点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共计11万余。

  仲裁阶段:东莞奄美弹簧有限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后,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仔细了解案情,认为黄永田等九名以克扣工资、单方面降低工资及单方面保管劳动合同为由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他们的三点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经审查发现,第一、克扣工资并无此事;第二、单方面降低工资纯属理解不一致,九申诉人在工作性质、工作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劳动报酬并未发生改变,唯一改变的是公司在薪酬计算模式上调整了,但相对之前的报酬,并未少发或克扣工资;第三、公司单方面保管合同属实,该做法欠妥,但并无任何法律规定,企业单方面保管合同,员工就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补偿。根据上述事实,本律师参与了仲裁,后仲裁委裁决如下:一、解除共同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二、驳回共同申诉人提出的全部申诉请求,仲裁费350元,由共同申诉人承担。

  一审阶段:仲裁裁决后,九名申诉人有五人服判,仅有黄永田等四人不服,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人再次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补偿共计65266元。本律师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及制作了答辩状,并参与了诉讼,后东莞市人民法院长安法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黄永田等四人和被告东莞奄美弹簧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驳回原告黄永田等四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四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四原告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律师分析:本案的起因是公司调整了薪酬模式,尽管没有损害到员工的实际利益,但由于企业宣导工作不及时,导致员工产生误会,由此引发诉讼。黄永田等九名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维权,无可厚非。但九名员工没有认真考虑维权的理由是否成立,也没有采取正当的途径。即使是正当的要求,也应该采取合法的途径,而不是武断的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给劳资双方均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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