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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与长安镇长盛社区劳资纠纷一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时间:2008-09-24 Tag: 点击:
案情简介:原告左某1993年进入东莞市长安镇长盛社区工作,职务为电工。2007年6月14日,左某申请辞职,被告同意,当天与左某结算了工资,并制作了支出凭单。该凭单写明:付给社区电工左某辞工,07年6月1日-15日工资750元,07年1-5月经济补偿金2500元,补贴925元,合计4175元。被告的证明人、出纳、会计、审批人均签字,左某也签了自己的名字,另外还写了个“解”字。后左某将该凭单的复印件的“解”字改成“解雇”二字,于2007年7月17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2000元,代通知金2000元,合计38000元。

一审阶段: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支出凭单写的很清楚,是付辞工的工资等4175元,既然原告主动辞工,故无须补偿。法院开庭审理中,我方提交了支出凭单的原件,与原告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并没有“雇”字。一审法院对答辩意见予以采信,由此判决:一、确认左某与长盛社区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驳回左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左某是自行辞工还是被解雇。首先左某提交的支出凭单是篡改后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其次,左填写的解雇是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代表被告的意思。而被告提交的支付凭单写明辞工,左某签字,被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予以采信。由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本案并不复杂,但也通过了一、二审程序才处理完毕。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所以总有一些人,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可以违背道德、法律,不惜伪造证据,恶意诉讼。故不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对涉及利益的事项,如辞工、工伤补偿、结算工资等均应以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避免发生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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