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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三友木艺制品厂与张某劳资纠纷一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时间:2008-09-15 Tag: 点击:

案情介绍:
申诉人张某1998年9月6日进入被诉人东莞长安三友木艺制品厂工作,2007年4月10日,张某在工作中拒绝干部分配的工作任务,该干部上报被诉人,被诉人为平息矛盾,决定调申诉人去二厂工作。申诉人接到调令后,拒不接受,且态度恶劣,被诉人认为其已经违反了员工守则第2.5.3.9条的规定,“不听从上级合理指令并威胁、侮辱上级的”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可以直接开除,但考虑到张某是老员工,不愿意处理太重,于是对张某书面记过一次,张贴在厂公告栏内,公告贴出后,张不仅不反省错误,反而将该公告撕掉,在员工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被诉人忍无可忍,再次出公告,将申诉人开除。申诉人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1、经济补偿金162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8100元;2、代通知金1800元,3、2007年3月、4月工资2500元,合计28600元。

本律师接受三友厂委托后,认为申诉人行为过分,但尚未达到被开除的条件。本案诉讼风险非常大,但对于申诉人这种恶劣的行为不能纵容,经协商,本律师与三友厂达成一致,决定不论案件结果,要让申诉人接受教训,当然三友厂也应该意识到管理上的不足,逐步完善,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仲裁阶段:仲裁庭认为申诉人撕毁公告的行为不当,但被诉人提供的员工守则并未规定公司公告可以辞退或开除,仲裁庭认为被诉人开除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此裁决:一、解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二、由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5894元;三、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代通知金1766元;三、被诉人支付2007年3月、4月工资1663.5元,四、驳回其他请求,合计19323.5元,限被诉人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一审阶段:三友厂不服,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除支付工资外,不支付其他补偿。一审法院认为三友厂对被告处罚,但未能送达给被告,且被告也不确认公告的内容,故法院对该公告的内容也不予确认。后原告因被告撕毁公告对其处罚,并不符合劳动法25条的规定,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被告赔偿,由此判决,赔偿给被告经济补偿金15626.7元,代通知金1736.3元;支付工资1633.5元,合计19096.5元。

判决后,三友厂仍决定继续给张某教训,准备再上诉。这时,张某律师主动和我方联系,希望息事宁人,表示认识到了错误,愿意做出让步,经双方律师反复沟通,最终达成执行和解,三友厂考虑到张某是老员工,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其各项补偿12000元。张某也表示接受,本案最终和解解决。

律师分析:企业不仅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还要建立完善的执行制度。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后,怎么确定该事实,还需要一些技巧。企业应加强人事部门的培训工作,使得人事工作人员对日常违纪行为及时记录,确认,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保存证据,未雨绸缪,避免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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