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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浪厂与曹某等47人劳资纠纷一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2-12 Tag: 点击:

案情简介:20061110日,东莞长安冲头永浪塑胶冲压制品厂曹某等47名员工罢工认为工厂存在诸多问题,要求工厂给予辞退并且补偿。工厂方面认为,员工提出合理建议可以,但不能以罢工相要挟。20061113日下午,永浪厂在多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员工守则的规定将全部47员工开除。47名员工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永浪厂支付,经济补偿金450101元,代通知金121600元,被开除前的加班工资47000元。

 

仲裁阶段: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仔细了解案情,作出如下答辩:一、申诉人的多项仲裁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申诉人曹某等47员工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50101元,代通知金121600元,该请求不能成立。200611月初,因健康等原因,被诉人拟对工厂金型技术部部长酒先生工作进行调动,由部长职务改任该部门技术顾问。该部门多名员工因已经习惯酒先生的管理模式,担心将来福利或职位上发生变动,故情绪波动。胡文明等12名员工不支持该人事变动,遂集体停工要挟工厂,认为工厂存在诸多问题,要求工厂给予辞退并且补偿。工厂为了平息矛盾,组织高层领导多次做员工思想工作,甚至将病重的酒先生从病床上接来安抚员工。遗憾的是,上述员工没有体会到工厂的良苦用心,不仅不息事宁人,反到鼓动更多员工无理取闹,到20061110日,闹事员工人数发展到70名,并集体罢工。到20061111日中午,事态发展到上述员工集体到长安镇政府门口静坐。为平息事态,工厂委托本律师参与了调解工作,希望员工能回厂上班。在这期间,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劳动服务站、长安镇涌头居民委员会、长安镇劳动分局、长安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甚至长安镇政府的领导都纷纷出面调解,希望化解矛盾,但均无效果。被诉人永浪厂是日资工厂,所服务的企业大多是世界500强企业,每天都有必须完成的生产任务,随着员工持续的罢工,工厂损失惨重,苦不堪言。到20061113日下午,在诸多努力没有效果的情况下,被诉人决定依照员工守则的规定,开除上述员工,遂发出通知,要求上述员工收拾行李并到工厂门口领取工资。再次让人感到遗憾的是,上述员工不仅没有领取工资,竟然集体跑到宿舍楼顶,公然以生命安全相要挟,当晚上述员工又再次跑到长安镇政府门口静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被防暴警察驱散。劳动法第25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给予经济补偿,也无须提前30天通知。永浪厂《人事管理程序》第4章第4条第K项明确规定,煽动员工罢工、停工或怠工的,工厂可以给予解雇并罚款的处理;第5章第1条第C项规定,无故旷工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曹某等47名员工,从20061110日罢工到20061114日离厂,连续罢工长达4天,给被诉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申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且严重违反永浪厂的规章制度,被诉人依据劳动法第25条及永浪厂《人事管理程序》的相应规定,将其开除,合理合法,无须给予申诉人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

申诉人曹某等47员工还要求被开除前的加班工资47000元,该请求不能成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申诉人应在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六十内申请劳动仲裁,换言之,在本案中,双方只需要讨论20069月和10月的加班工资是否需要补发即可。从被诉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从200691日开始,随着东莞的最低工资上调至690元,最低小时工资也上调至4.12/小时,被诉人亦调至4.2/小时,加班工资分别调至6.3/小时(1.5倍)、8.4/小时(2倍)、12.6/小时(3倍),上述标准均超过了东莞的最低加班工资标准。故被诉人在加班费的发放上并无不妥之处,申诉人要求补发加班费的请求不能成立,被诉人不应支付。

二、本案的仲裁费应由申诉人承担。

从上可知,在本案中,申诉人完全是无理取闹,其诉求没有任何正当理由。部分申诉人的极端行为不仅损害了大多数不想离厂员工的利益,还给被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浪费了被诉人及仲裁机关的大量人力物力,故仲裁费用应全部由申诉人承担。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47员工维权没有采取合法的途径,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此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三、仲裁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一审阶段:47名员工不服,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厂支付各项补偿90万余元。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确定了47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并制作了答辩状,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7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采取正当途径,而不是采取罢工的做法,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永浪厂将47名员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加班费计发并无不妥,故对加班费部分的诉请亦不予以支持,由此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驳回47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47员工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本案中,劳资双方对立情绪极大,劳动者先后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投诉,甚至在深夜围堵政府大门。经厂方及多个政府部门多次协调,均未能平息矛盾,最终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诉讼程序,才得以解决。此案的启示:1、员工维权应当采取合法途径;2、用人单位在管理上,应该做到人性化,做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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