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6年11月10日,东莞长安冲头永浪塑胶冲压制品厂曹某等47名员工罢工,认为工厂存在诸多问题,要求工厂给予辞退并且补偿。工厂方面认为,员工提出合理建议可以,但不能以罢工相要挟。2006年11月13日下午,永浪厂在多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员工守则的规定将全部47员工开除。47名员工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永浪厂支付,经济补偿金450101元,代通知金121600元,被开除前的加班工资47000元。
仲裁阶段: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仔细了解案情,作出如下答辩:一、申诉人的多项仲裁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申诉人曹某等47员工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50101元,代通知金121600元,该请求不能成立。2006年11月初,因健康等原因,被诉人拟对工厂金型技术部部长酒
申诉人曹某等47员工还要求被开除前的加班工资47000元,该请求不能成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申诉人应在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六十内申请劳动仲裁,换言之,在本案中,双方只需要讨论2006年9月和10月的加班工资是否需要补发即可。从被诉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从2006年9月1日开始,随着东莞的最低工资上调至690元,最低小时工资也上调至4.12元/小时,被诉人亦调至4.2元/小时,加班工资分别调至6.3元/小时(1.5倍)、8.4元/小时(2倍)、12.6元/小时(3倍),上述标准均超过了东莞的最低加班工资标准。故被诉人在加班费的发放上并无不妥之处,申诉人要求补发加班费的请求不能成立,被诉人不应支付。
二、本案的仲裁费应由申诉人承担。
从上可知,在本案中,申诉人完全是无理取闹,其诉求没有任何正当理由。部分申诉人的极端行为不仅损害了大多数不想离厂员工的利益,还给被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浪费了被诉人及仲裁机关的大量人力物力,故仲裁费用应全部由申诉人承担。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47员工维权没有采取合法的途径,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此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三、仲裁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一审阶段:47名员工不服,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厂支付各项补偿90万余元。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确定了47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并制作了答辩状,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7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采取正当途径,而不是采取罢工的做法,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永浪厂将47名员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加班费计发并无不妥,故对加班费部分的诉请亦不予以支持,由此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驳回47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47员工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本案中,劳资双方对立情绪极大,劳动者先后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投诉,甚至在深夜围堵政府大门。经厂方及多个政府部门多次协调,均未能平息矛盾,最终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诉讼程序,才得以解决。此案的启示:1、员工维权应当采取合法途径;2、用人单位在管理上,应该做到人性化,做到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