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预交仲裁费,接待人对申诉书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范围和管辖权限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后报批立案。
2、仲裁委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书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仲裁员接到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按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仲裁员工作职责》对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调查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在七日内制作调解书,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打印后,送达双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仲裁员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前四日,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回避的请求,若有请求,则告之其在开庭前一天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请求回避,报仲裁委办公室核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5、公开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把庭前取证情况及合议意见向仲裁委员会主任通报,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公开审理程序正常进行。开庭合议后作出的仲裁结果报仲裁委主任核准后,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并在十日内制作仲裁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其他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十日内制作仲裁文书,报仲裁委主任核准,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办公室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7、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结,仲裁员应对本案处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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